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尉*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5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拍卖活动申请人毫不知情,根据申请人单方委托的公章鉴定结论,可以证明有人假冒申请人名义参加了本案一、二审及执行程序,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尉*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涉案拍卖活动其不知情,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涉案拍卖活动系申请人组织,因此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