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山市*有限公司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再(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市*有限公司受被上诉人许*委托以200万元价格拍卖其名下的裕东楼4-17号底商,以偿还群众集资款,并于被上诉人许*撤销委托前借款200万元偿还群众集资款。你院以许*撤销委托,许*承诺拍卖款偿还集资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唐山市*有限公司以公司借款200万元偿还群众集资款为由领受拍卖款于法无据不妥。重审时,请你院结合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再(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