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韦诉被告河*责任公司、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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