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纺织机械厂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院规定日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对原告保定*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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