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保定**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纺织机械厂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纺织机械厂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院规定日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对原告保定*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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