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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公司与陈**等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食品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吉林省**责任公司、公主**公司秦家屯购销站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公主**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公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6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四检民监(2014)4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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