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吕**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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