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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候浩浩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刘**、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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