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齐**与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东民初字第1025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