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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法与韩**定金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侯**因与被申请人韩**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邢*三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侯建法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原审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是无效的,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合同法;土地转包后,被申请人在转租的土地上钻研、测量、借款等对我无关,我概不知,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到合同签订第三年头时追要定金,完全是恶人先告状,被申请人交一万元定金,占用土地三年给申请人造成十万元损失,原判让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定金一万元太不公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经审理,从涉案合同的履行标的物、履行价款、履行期限、实际履行情况等,根据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是用于开采铁粉,而非进行荒坡治理是符合本案实际的。我国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登记程序。故原判认定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侯建法返还韩**10000元定金并无不当。侯建法的再审主张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本院难于支持。

综上,侯建法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侯建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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