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骅市**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黄**品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进行送达,其结果无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且原告不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以上事实本案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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