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黄**品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进行送达,其结果无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且原告不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以上事实本案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