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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诉被告刘*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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