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汪*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1)花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汪*在中国工商*马鞍山分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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