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李**、黄**与裴**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李*、黄*诉被告裴*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李*、黄*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李*、黄*诉称:裴*在承包霍邱经济开发区吴集村新农村建设2期2标安置房工程期间,将该工程的木工、泥工、钢筋工项目承包给张*、李*、黄*,后经结算,裴*欠到张*5万元,欠到李*1.14万元,欠到黄*2万元,合计8.14万元。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遭到拒绝,现起诉要求被告裴*偿还欠款8.14万元(其中张*5万元,李*1.14万元,黄*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李*、黄*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张*、李*、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裴*驾驶证及户籍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3、欠条两份、证明一份,证明裴*共欠到张*、李*、黄*合计8.14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裴*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查,本院对张*、李*、黄*提交的3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裴*在承包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吴集村新农村建设2期2标安置房工程期间,将该工程的木工、泥工、钢筋工项目分别承包给张*、李*、黄*。2011年2月20日,裴*向黄*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黄*工人工资2.5万元,定于2011年3月30日付清。2015年2月9日,裴*向李*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李*吴集工地2期2栋工资1.14万元;向张*出具证明一份,注明欠到张*木工工程款5万元,待整体工程交付后三个月内结清,如交付不了,于2015年5月1日前结清。该款经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2年支付黄*工资款0.5万元,下余欠款至今未付。张*、李*、黄*现起诉要求裴*偿还欠款8.14万元(其中张*5万元,李*1.14万元,黄*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裴*欠款事实清楚,对张*、李*、黄*诉请其还款共计8.1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裴*偿还原告张*欠款5万元,偿还原告李*新欠款1.14万元,偿还原告黄文明欠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被告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