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X**有限公司与李XX工程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关于西安X*有限公司与李XX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2009)西*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X*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6232.38元及利息、诉讼费1549元。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已按西安*民法院(2009)西*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民法院(2009)西*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