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张XX、XX**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张XX、XX*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XX、XX*公司第五建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XX*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向本院缴纳案款13467元案款及执行费102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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