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正*责*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田*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二被告已将工程款给付原告,现原告西安正*责*司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正*责*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安正*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6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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