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喻西会等拖欠工程款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喻西会、李*、杨*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即2008年11月20日的结算单是伪造的;申请人在本案工程施工中与被申请人是中介关系,而非工程的承包人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杨*与申请人郭*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郭*又将该工程包给被申请人喻西会、李*承建这一事实,有《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陈述、郭*与喻西会、李*2008年11月20日的结算单等在卷佐证。上述结算单有郭*和喻西会、李*的签名确认,且经过原审庭审质证,原判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决算书”亦不足以否认上述结算单的真实性。因此,原审认定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喻西会、李*之间存在施工承包合同关系,判决申请人支付喻西会、李*工程款86671元,杨*对郭*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证据较为充分,判处适当。

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且其申请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