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侯*与户县甘亭*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户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甘亭*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63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63000元,现已给付26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故应终结(2004)户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4)户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