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千*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千*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72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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