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申请执行罗*于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于赔偿申请执行人申*人民币301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5元,执行费3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于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为四川省蓬安县鲜店乡铜鼓寨村3组,且申请执行人申*对被执行人罗*于住所地进行确认,依据法律的规定,该案应由被执行人罗*于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申*释明后,其对此无异议,本院委托四川*民法院进行执行,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对(2015)临潼执字第00094号案件的执行,委托四川*民法院法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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