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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