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鬲选锋诉西安市临潼**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鬲选锋诉被告西安市临潼*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鬲选锋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鬲选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鬲选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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