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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有限公司与李**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石桥**限公司与被告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和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肉鸡饲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赊销鸡雏、饲料、药品并回收成鸡。原告承担价格风险、被告承担养殖风险不得私自买鸡。2015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赊购鸡雏11000支,合计价款13200元,赊购鸡饲料48吨,合计价款176720元,赊购药品33200元,养殖到期后,原告只收回成鸡6270支,合计125849元,被告尚欠原告垫付的购鸡雏、饲料、药品款98111元。经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811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1、2015年5月28日双方确实签订了肉鸡饲养合同,答辩人赊购了原告的鸡雏、饲料、药品,由于被告没有养鸡经验,粗心马虎,没有细致观察鸡的动向、细节,到家后鸡雏多次发病,原告公司兽医药下的不及时、不准确、滥用药品,造成鸡雏死亡,仅一个月的时间鸡就死亡4000余只,造成被告损失达9万8千多元,这个责任应由原告承担。2、原告从事诊疗的兽医是否具有执业资格,如果没有,多次出诊造成的后果应由谁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肉鸡饲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赊销鸡雏、饲料、药品并回收成鸡,同时拥有所饲养鸡的产权,赊欠的款项从毛鸡销售额中扣除,双方还对鸡雏价格、回收保底价格及数量、鸡的回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被告在养殖过程中,原告承担市场价格风险、被告承担养殖风险。合同签订后,被告赊购原告鸡雏11000支,合计价款13200元,赊购鸡饲料48吨,合计价款176720元,赊购药品33200元。养殖到期后,原告只收回成鸡6270支,合计125849元,被告尚欠原告垫付的购鸡雏、饲料、药品款98111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肉鸡饲养合同”、被告赊购鸡雏、饲料、药品而向原告出具的欠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肉鸡饲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对尚欠原告垫付的购鸡雏、饲料、药品款98111元并无异议,应当偿还原告。关于被告没有养鸡经验,粗心马虎,没有细致观察鸡的动向、细节,到家后鸡雏多次发病,原告公司兽医药下的不及时、不准确、滥用药品,造成鸡雏死亡,仅一个月的时间鸡就死亡4000余只,造成被告损失达9万8千多元的抗辩,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垫付的购鸡雏、饲料、药品款98111元。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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