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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姜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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