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锦州**有限公司与纪宏军、王*、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纪*、王*、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锦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9元,减半收取309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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