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吉**农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中杨农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人民币102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中杨农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梨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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