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井新农**公司与梁**、胡**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井新农*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胡**之间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井新农*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登记立案,于2014年8月21日转为正式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汪*补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