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刘*、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原告葫芦岛九股河**限公司与被告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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