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限公司与被告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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