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隆镇宝德泉村四组诉建平种子公司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与被告*子公司、齐*、曲*,第三人建平县*民委员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9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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