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与被告*子公司、齐*、曲*,第三人建平县*民委员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9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建平县昌隆镇宝德泉村四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