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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禽业与被告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禽业与被告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禽业法定代表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包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凌*禽业诉称,被告在我单位购买鸡雏、饲料和药共欠人民币40,924元,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鸡雏款、饲料款和药款人民币40,924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肉鸡饲养主合同》。甲方为朝阳**限公司;乙方为刘**。合同约定:“为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饲养肉鸡事宜特定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乙方鸡场地址:建平县太平庄乡要道图村。二、合同风险保障金:(1)乙方必须从甲方当地信用社或其它金融部门与甲方办理协议担保贷款,每只鸡雏10.00元。(2)乙方不能办理贷款的,必须向甲方交付上雏风险押金。(3)特殊情况经公司办公会议另行约定。三、饲养天数:标准饲养天数为53天,乙方自行承担养殖风险。四、一个饲养年度至少饲养3个批次。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3日至。合同期限内最后一批鸡雏饲养日期如跨越本合同有效期时,自动延至该批次鸡出栏为止。乙方签约后不得在同一地址饲养非甲方合同鸡,否则视同违约。五、饲养记录:入雏后乙方应逐日逐项认真如实填写甲方提供的饲养记录本,并于交鸡时交回甲方,作为养殖情况反馈的必要依据。六、药品管理:1、为了控制药物残留,确保食品安全,乙方在合同鸡饲养全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消毒、防疫及用药程序。2、根据国家对肉鸡饲养的要求,乙方必须完全服从甲方实施的统一供药管理,饲养过程中使用的兽药(免疫用药,预防用药,治疗用药,消毒用药)保证全部从甲方指定的药品服务站购买,严格遵守说明书或标签规定的休药期。用药标准为1.2元/只,低于标准时,交鸡结算时补足差额,药品用于下批鸡。3、违反上述规定,甲方视情况降价收回毛鸡。因药物残留造成食品的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责任。七、鸡雏管理:甲方统一负责提供鸡雏,实际放雏数量按预定计划可向上下浮动百之十,并负责送到乙方合同饲养地点。乙方应按时接雏,当时点清数量,签字确认,事后发现差错乙方自行负责。饲养密度为冬、春、秋季8-9只/平方米。夏季7-8只/平方米。八、饲料管理:1、乙方必须全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饲料,禁止乙方使用甲方以外的饲料,如发现乙方使用非甲方提供的饲料,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售鸡时,甲方依照料肉比对乙方用料情况予以考核,用料考核标准事项见批次饲养合同约定。3、饲料送到后,要现场验收数量,质量,如发现数量、质量有问题要及时报告,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共同验质验量,属于甲方质量的,由甲方负责退换,事后发现差错,乙方自行负责。九、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鸡雏,饲料及胴体或毛鸡回收价格,用料与用药最低标准依据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的《批次饲养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十、成鸡的交付与验收标准(一)、出栏管理规定:1、乙方申请毛鸡出栏应提前3天告知甲方,甲方根据计划确定乙方毛鸡出栏日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急宰的养户,必须在任务量较轻,又能保证车间正常运转情况下经甲方确认后予以考虑。2、遇到雨雪天气或道路狭窄,司机不能到达指定地点时,由养户负责倒运,费用自理。3、养户根据抓鸡时间的快慢,联系司机到达的时间,组织足够的抓鸡人员,保车间的正常运转,因车到无人抓鸡造成车间断档,给予养户100-200元的罚款。

4、成鸡称重地点在甲方厂内,甲方有偿提供运鸡车辆,成鸡检斤方式见批次饲养合同约定。到厂后,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二)、收购标准:1、检疫:来自非疫区,健康无病,经检疫合格且有检疫合格证的肉鸡(注:出栏时乙方自行办理产地检疫证明,检疫只数要与实际屠宰只数相符)。

2、扣称原则:成鸡出栏前停食8小时后装车,对于停食不好或没有停食的商品鸡,根据内质检提供的实际嗉食情况扣除,嗉食在50克以上的每只鸡扣除100克,嗉食在49克以下的每只鸡扣除50克,出栏前喂沙子的肉鸡,按实际含沙比例扣除,部位病变坏死(头,翅,腿,表皮等),脚垫,胸垫,按实际修剪重量扣除。3、高温鸡标准(1)、只鸡净重0.7-0.8公斤。(低于0.7公/子不收购)(2)、只鸡净重0.8-1.2公斤之间,体表颜色暗红。4、B鸡标准(1)、只鸡净重1.2公斤以上(不含1.2公斤),体表颜色暗红。(2)、正常分割鸡,鸡体全部病变(皮炎、泡疹等)。(3)、在抓鸡过程中造成大面积外伤的。

5、因养户饲养或抓鸡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毛鸡,一律不收购。

十一、成鸡的结算与付款1、乙方结算时需向甲方提供①接收鸡雏票据②饲养记录③甲方开具的饲料、药品销售票据。乙方缺少上述单据之一时,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清算。2、乙方结算前,饲料退料手续必须办理完毕,否则,结算付款后不予受理退料业务。3、乙方结算后,除节假日外甲方当日结清乙方结算款项,乙方交鸡完毕,在7日内未来结算的,甲方不予受理结算与付款业务;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鸡雏累计死淘率达到10%时,要立即通知甲方相关技术人员,经甲方人员确认,并在甲方提供的饲养记录本上签字。如果甲方针对乙方养殖情况确定提前安排出栏时间或淘汰,乙方必须接受安排。在此基础上当死淘率每超过5%,必须有甲方相关技术人员在饲养记录本上签字确认,乙方不执行此项规定,甲方视为乙方外卖了同等死淘率的毛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乙方在每批鸡饲养完成后,必须将成鸡全部交售给甲方,如不按数交回,乙方应承担甲方的鸡雏、饲料、药品、借款、网具等一切损失,并且乙方须承担每只鸡5元人民币的违约金。3、乙方不得将外购的成鸡或外购的鸡雏混养后交售给甲方,如经甲方查实,甲方有权按出栏重量每公斤按合同价格降价1.00元收购,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或变更本合同。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水灾,火灾,地震等)无能力履行合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3、对不执行甲方规定,不与甲方配合的养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十四、争议的解决方法甲乙双主发生纠纷后,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必须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十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六、每批次养殖签定的《批次饲养合同》为本合同附件,且为本合同有效部分。”原告朝阳凌凤禽业在合同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张**名章,被告刘**签字。2012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雏鸡6,890只,单价4元,合计价款人民币27,560元。2012年9月5日、2012年9月8日、2012年9月23日,被告分别在原告处购买饲料4,950公斤、4,000公斤、600公斤,2012年9月11日退回饲料300公斤,合计购买9,250公斤,每公斤4.9元,合计价款45,325元。被告购鸡雏和饲料款合计72,885元,被告于2012年10月7日和2012年10月11日分别向原告交回肉食鸡一等品729斤,每斤10.6元,二等品2,722斤,每斤9.6元,三等品47斤,每斤4.8元,四等品6斤,每斤1.8元,合计价款34,095元。被告共欠原告雏鸡和饲料款72,885元,扣除被告交回的肉鸡款34,095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79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肉鸡饲养主合同》、《朝**有限公司鸡雏销售单》、《北票**有限公司饲料移库单》、《辽宁省朝阳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记账联》、《营业执照》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给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肉鸡饲养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鸡雏饲料款(或以肉鸡计价给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鸡雏饲料,扣除原告回收被告肉鸡价款,被告尚欠原告38,736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买鸡雏、饲料款35,279元,有《肉鸡饲养主合同》、《朝**有限公司鸡雏销售单》、《北票**有限公司饲料移库单》、《辽宁省朝阳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记账联》、《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给付原告朝阳**限公司鸡雏、饲料款合计人民币35,27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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