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建平宝*任公司与被告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建平宝华*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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