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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葫芦岛九股河**限公司与被告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0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等共计50193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饲料等款项共计5019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现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或者联络方式,本院也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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