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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华糖业诉被告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建平宝*任公司与被告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建平宝华*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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