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海诉被告高*才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郭**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哈尔滨**限公司与于长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限公司与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井新农**公司与梁**、胡**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柏子贵与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哈尔**有限公司与赵**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黑龙江**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黑龙江**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黑龙江**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黑龙江**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