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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高井才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海诉被告高*才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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