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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子贵与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柏子贵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2.00元,退还上诉人柏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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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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