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徐**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徐*、侯*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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