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国*、梁*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国*、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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