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滁州市**有限公司与吕**、韩**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韩*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吕*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吕*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吕*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吕*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5元,依法退给原告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