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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坤沅江高粱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明**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坤沅江高粱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明*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坤沅江高粱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坤沅江高粱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德市坤沅江高粱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常德市坤沅江高粱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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