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严*、赵*、胡*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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