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昌*限公司诉被告宗*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冠县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保全费468元,共计928元,由原告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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