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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临沂市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临沂市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官庄村委)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官庄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在我任杨刘官庄村主任数年间,因集体经济困难,为了集体利益的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公益事业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我数次为杨刘官庄村委垫付现金139083元。到2015年1月20日,现任村两委干部和工作区领导等人将账目入集体账,尚有数万元至今未入账。被告现已有经济来源,我数次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39083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杨*官庄村委辩称:一、村内的收入及支出是平衡的,多出的欠款不符合村内的财务状况;二、垫付款项的内容应当有村委成员作证,且欠款用途不明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自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任被告杨*村支部书记职务。任职期间,为被告杨*村委垫付部分费用。2015年4月24日,原告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13908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徐*向本院提供加盖被告村委财务公章的收款收据19份及未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5份,数额共计139085元。19份加盖财务公章单据的单据号、出具时间、垫付项目及数额分别为:1.00525652012年3月29日欠付大队房租垫付款1000元;2.0052592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选举架子费及人工费2000元;3.0052594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2011年7月1日党员发福利费1440元、欠官庄政务网费350元、欠计生流引产费用1012元,合计2802元;4.0052585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2011年老干部春节补助1200元、红白理事会补助900元、军属过节费690元,合计2790元;5.0052583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沂蒙路清扫务工费730元;6.0052586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2010年老干部春节补助760元、军属过节补助520元、红白理事会补助800元,合计2080元;7.0052600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2011年环境整治务工费1000元、村两委过节费400元、2010年看稻务工费400元,合计1800元;8.0052588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2011年更换电表务工费920元、欠2011年11月环境整治迎查务工费600元、发进站通知单务工费180元,合计1700元;9.00526762012年12月26日欠垫付独生子女双全保险2000元;10.00526862013年5月25日欠垫付2006年自来水工程款5000元、欠垫付2009年修路用石子款5200元,合计10200元;11.00526832013年5月25日欠垫付大队房租费(2013年)3000元、欠垫付2012年新兵慰问费3000元、欠垫付2013年红白理事会800元,合计6800元;12.00526822013年5月25日欠垫付2011年复印学习材料费1900元、欠垫付2010年至2012年招待费9160元、欠垫付2012年计生用车费1210元,合计12270元;13.00526812013年5月25日欠垫付2012年党报党刊800元、欠垫付2011年至2012年办公用品费1199元、欠垫付春节招待秧歌队300元,合计2299元;14.00526842012年5月25日欠垫付2011年至2013年退休干部补助8550元、欠垫付2011年至2013年务工费11160元、欠垫付2012年办公用品费439元,合计20149元;15.00526852013年5月25日欠垫付2012年双女户补助2000元、欠垫付二胎奖励费2000元、欠垫付村学校修路款3000元,合计7000元;16.00318032012年9月10日欠2007年至2012年工资26875元、欠2007年至2012年奖金12835元、欠2010年至2012年通讯费2554元,合计42264元;17.00318362014年2月20日欠2013年工资2558元、欠2013年通讯费1200元、欠2013年奖金4485元,合计8243元;18.00588212014年7月5日欠垫付清理垃圾务工费300元、欠垫付按喇叭务工费650元,合计950元;19.00588252014年7月5日欠垫付买电缆线及胶带480元、欠垫付买米尺112元、欠垫付办采伐证用车300元,合计898元。以上共计欠款为127975元。5份未加盖财务公章单据的单据号、出具时间、垫付项目及数额分别为:1.0052591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2011年二次医疗保险筹款800元;2.00525902012年4月29日欠徐*垫付医疗保险、水费务工费800元、沂蒙路占地赔偿410元、2011年换届人工费300元,合计1510元;3.13021654542015年1月20日欠垫付老干部春联费180元、欠垫付2013年房租费1000元、欠垫付南湖挖沟劳务费300元,合计1480元;4.13021654532015年1月20日欠垫付2006年范*招待费4500元、欠垫付土地增减招待费520元、欠垫付办理采伐证招待费及车费1100元,合计6120元;5.13021654522015年1月20日垫付按喇叭、杆子费300元、垫付买角铁焊喇叭架200元、垫付买喇叭扩大器700元,合计1200元。

被告对加盖财务公章的0052586单据中原告垫付的老干部春节补助、军属过节补助、红白理事会补助等2790元;对0052684单据中的欠垫付2011年至2013年退休干部补助8550元、欠垫付2011年至2013年务工费11160元;对0031803单据中的欠2007年至2012年工资26875元、欠2007年至2012年奖金12835元;对0052686单据中的欠垫付2006年自来水工程款5000元;对0031836单据中的欠2013年工资2558元、欠2013年通讯费1200元、欠2013年奖金4485元;对0058825单据中的欠垫付买电缆线及胶带480元、欠垫付买米尺112元;对未加盖财务公章的1302165452单据中的垫付按喇叭、竖电线杆、买角铁、买喇叭1200元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其他单据均不认可。

庭审后,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不予认可且未加盖财务公章的0052591、0052590、1302165454、1302165453四份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庭审查证、举证予以认定,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在任职杨*官庄村支部书记职务期间,多次为被告垫付款项,有被告杨*官庄村委向原告徐*出具的山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数份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虽对部分垫付款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其在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中亦加盖了财务公章,且工作人员代*、白云、刘*、杜*、刘*、杨*、王*、杨*等人在收款人及开票人处或以经办人名义签字确认,故其应承担偿付原告垫付款及支付原告工资129175元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

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回根据0052591、0052590、1302165454、1302165453四份单据主张的权利,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市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垫付款及工资129175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欠款1000元自2012年3月29日起算、欠款13902元自2012年4月29日起算、欠款2000元自2012年12月26日起算、欠款58718元自2013年5月25日起算、欠款42264元自2013年9月10日起算、欠款8243元自2014年2月20日起算、欠款1848元自2014年7月5日起算,欠款1200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算,均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原告徐*负担182元,由被告临沂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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