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昌*限公司诉被告马*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冠县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保全费51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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