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垫付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王*垫付款纠纷一案,茌*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21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表的额为139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121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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