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王*垫付款纠纷一案,茌*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21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表的额为139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121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