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垫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李*、曹*、刘*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