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征诉被告刘*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征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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