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装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德开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王*,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德开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发回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9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河北沧*有限公司、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