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徐*索要垫付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状列写的被告徐*的信息不足以使其与他人相区别,经法院告知其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