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均因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均死亡。本院依法变更当事人为王*、田*、张*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应查清其法定继承人情况。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王*、田*、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