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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均因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均死亡。本院依法变更当事人为王*、田*、张*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应查清其法定继承人情况。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王*、田*、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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